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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提證供起訴 OFFERINGNOEVIDENCE(O.N.E.)

當被告已被落案起訴,辯方以簽保守行為(Bind-Over)換取不檢控被告。

在雙方同意及法庭接納後,此案件無須再經法庭審理。因此被告不會被定罪。亦因此不會留有刑事案底。

在提出「不提證供起訴」時,被告只需要同意案情,並自簽保守行為。

當中簽保守行為是指被告人在法庭檔簽字,承諾1-3年內必須在香港保持良好行為,不得干犯任何刑事罪行,否則會遭罰款。

但「不提證供起訴」只是限於某些特定條件方會被考慮接納,如﹔

一)本身無案底

二)案件性質輕微

三)被告年齡

四)被告身份和背景等等。

「不提證供起訴」最大好處就是無須留有案底。

如果想了解更多,或想知道自己案件能否提出「不提證供起訴」,歡迎直接聯絡我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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